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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租房市場的升溫,房東和租客之間的矛盾糾紛日漸增多。租客拖欠房租的事件屢屢發生。例如一些信譽差的租客不按照約定交付房租還有一直賴著不走,繼續租給他們隨后付租金還是就此解除合約?著實讓出租人很著急。
那遇到此類問題作為出租人應該怎么怎樣處理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在一般情況下,出租人會采取容忍的態度。因為房屋租賃市場充滿著競爭,出租人并非能夠隨意找到合適的承租人,如果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遷出還需要花費許多周折。同時承租人雖然拖欠租金,但租賃合同還在有效期內,租金還將按月計算下去,因此哪怕租金拖欠一段時間再付,出租人仍希望維持有可能收回租金的租賃關系。
如果出租人認為根據承租人的各方面情況已無必要再與其保持租賃關系時,例如承租人已不可能再支付拖欠的租金,出租人行使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權利,這完全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他不交房租,你可以書面要求他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你可以解除合同。
有的出租人會將租客的手提物扣押,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的規定,可知,留置的條件是(1)標的是不動產;(2)須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4)須債權的發生與動產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關系;(5)對動產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權行為;(6)不違背公序良俗。據此,房東們是不可以留置租客的手提物的。
遇到此類問題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如當事人不配合,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此小編提醒廣大出租人,出租房屋時首先要對房客進行篩選,盡量將房子租給有正當職業有修養的人;其次訂立合同時一定要將各項細則寫清楚盡量避免此類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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